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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有烟草许可证,让配偶进行经营,是否构成无证经营?_局香烟

2024-09-24 109 阅读 15 个话题 麦雪茄 原创整理

【问题介绍】

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人经营形式,其本人办理了烟草零售许可证,现其妻子经营真品卷烟,属于无证经营吗?

【问题分析】

本案需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形是夫妻二人在烟草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共同经营卷烟。该种情形即使烟草证上登记的被许可人并没有配偶一方(妻子),个人认为当事人的妻子不宜成立无证经营。理由在于,首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一般来说,以家庭为经营模式的个体工商户最为常见,本人作为烟草证持证人与配偶共同经营零售店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现象,这既不违背个体工商户的立法初衷,也符合现实逻辑,若一味严格要求烟草零售许可“一人一证”,则是陷入了机械执法误区,易激化社会矛盾。其次,反向推理,假如认定妻子一方为无证经营,那么需要对其进行罚款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因为夫妻二人经营所得出现混同,无法严格区分出哪些属于丈夫合法的销售所得,哪些属于妻子无证销售所得,无证经营的违法所得数额将无法计算,导致出现无法处罚的尴尬境地。所以,上述情形夫妻双方“持一证”共同经营卷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无证经营。

第二种情形,若夫妻二人持一证而在不同店经营,由于其他经营地址不属于烟草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场所,故应按照烟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申办新证。若此时妻子未取得新的烟草零售许可证而在其他经营场所销售卷烟,那么其行为成立无证经营。

【相关规定】

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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